皖淮南环(寿)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1-08 10:23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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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6〕1号
寿县程**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A7CWXU(1-1)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寿六路寿县庆丰植物油有限公司向南500米
法人代表: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群众信访反映事项,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对寿县程氏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寿县程**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公司建设的豆制品加工生产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5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公司、法人以及委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豆制品加工项目未履行环评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已进行调试生产的事实;
证据3.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豆制品加工项目已停止生产的事实;
证据4.2025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豆制品加工项目未履行环评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已进行调试生产的事实;
证据5.租赁合同1份、产品购置合同1份,证明了你公司租赁厂房及设备购置时间的事实;
证据6.2025年4月29日现场照片3份,证明了你公司豆制品加工项目设备已安装完成,且已调试生产的事实;
证据7.2025年6月18日询问笔录1份及协议复印件1份,确认了你公司调试期间的废水量及排放方式的事实;
证据8.安徽中瑞华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2份,证明了寿县程氏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总投资额的事实;
证据9.评估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资产评估的事实;
证据10.《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1.信访投诉单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被投诉的事实;
证据12.建设项目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应办理环评报告表的事实;
证据13.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证据14.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寿县程氏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你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经公告后,公开举行听证会。 
在听取了你公司申请意见后,结合该案件卷宗证据材料,经会商法律顾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理由均不足以构成该案件免于处罚的理由。
2025年12月19日,经集体上会审议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有关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专用裁量表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及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未批先建行为罚款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2.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为: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元);
两项合计共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整(256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8日

作者: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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