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49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49号
杨友*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0714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罗*乡甲道村杨*村民组
根据投诉举报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对寿县志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侧物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租用寿县志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用于经营、销售物料。检查时,场区露天堆放了大量物料未进行任何密闭、覆盖等防扬尘等措施。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7月22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杨友强(个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寿县志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寿县志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5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租赁的场地地面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且未采取覆盖及任何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5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租赁的场地地面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5.2025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你租赁场地经营物料的事实以及场地地面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且未采取覆盖及任何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6.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租赁的场地地面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且未采取覆盖及任何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7.2025年8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了你租赁的场地地面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8.《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0.信访投诉单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证据11.租赁协议及转账记录,证明了杨友强租赁寿县志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经营销售物料的事实;
证据12.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5〕23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22日
专题首页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网上办事
依申请公开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