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48号

发布时间:2025-12-08 16:57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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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48号
寿县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22MA****EQ8W(1-1)
住  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新世纪大街**号
法人代表:李**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3日对位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区的寿县炎刘镇阳光南岸三期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项目施工场地上露天堆放工程渣土和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且地面有积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9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法人以及受委托人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寿县炎刘镇阳光南岸三期项目施工现场露天堆放工程渣土和建筑土方,且未采取有效覆盖,地面有积尘的事实;
证据3.2025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寿县炎刘镇阳光南岸三期项目由你公司承包施工的时间以及露天堆放工程渣土和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时间的事实;
证据4.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施工现场存在工程渣土和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且地面有积尘的事实;
证据5.2025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寿县炎刘镇阳光南岸三期项目施工已结束完工,且违法事实已改正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合同1份,证明了寿县炎刘镇阳光南岸三期项目由你公司承包施工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吴林代理公司全权处理本次涉及环保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8.《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0.2025年9月22日信访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11.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有关规定。同时,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8日

作者: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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