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47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47号
安徽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5W3R(1-1)
住 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幸福大道与新桥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法人代表:宫**
根据第二生态环境督查组交办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2日对安徽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用于密闭缠绕工序的伸缩棚损坏,导致该工序未能在密闭的空间内开展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8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及法人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用于密闭缠绕工序的伸缩棚损坏,导致该工序未能在密闭的空间内开展作业的事实;
证据3.2025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你公司用于密闭缠绕工序的伸缩棚损坏,导致该工序未在密闭的空间内开展作业的时间及原因;
证据4.2025年8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用于密闭缠绕工序的伸缩棚已完成修复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5.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用于密闭缠绕工序的伸缩棚损坏,导致该工序未能在密闭的空间内开展作业的事实;
证据6.202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用于密闭缠绕工序的伸缩棚已修复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手续、项目验收报告及排污许可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公司办理及履行相关环评手续的事实;
证据8.你公司提供的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相关资料,证明了公司核定的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0.《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1.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事实;
证据12.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5〕1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有关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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