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46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46号
淮南市高*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395416(1-1)
法定代表人:王*荣
住所:淮南市寿县双桥镇**厂村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提供的线索对淮南市高*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季度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经查,淮南市高*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开展第一季度比对检测时,流速仪相对误差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导致比对检测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9月22日你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公司、法人以及段后涛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公司的自动监控设备流速仪比对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3.2025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4.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第一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安澳检202504031)复印件1份,证明了比对检测中流速共测量5组数据分别为:4.0m/s、4.0m/s、4.0m/s、4.3m/s、4.2m/s,对应的CEMS测量值分别为9.23m/s、9.22m/s、9.12m/s、9.06m/s、9.00m/s,计算可得相对误差为12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9.3.8规定的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的规定,比对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5.《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6.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段后涛为公司受委托人的事实;
证据7.2025年9月22日现场照片2份,证明了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亮证执法检查的事实;
证据8.《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8),证明了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的规定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0.2025年淮南市重点企业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为淮南市重点管理单位的事实;
证据11.2023年寿县人民政府网处罚公示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在2023年12月被处罚的事实;
证据12.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息及执行标准的事实;
证据13.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第三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安澳检202510016)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第三季度检测报告合格即违法持续时间的事实;
证据14.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仪记录。
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5〕18号),告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关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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