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40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40号
杨*虎:
公民身份证号:3401031977****142551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杏林花园*栋*室
接群众信访反映事项,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对大顺镇工业园区内企业开展排查工作,发现位于园区内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公司建设的混凝土拌合站未履行环评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4月28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复印件1份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法人以及委托人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4月28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复印件1份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分公司信息、法人以及委托人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5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拌合站现场正在生产的事实;
证据4.2025年4月28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拌合站由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由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分公司生产使用的事实;
证据5.2025年4月24日现场生产照片2份、配套设施照片1份,证明了拌合站项目已生产,且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6.2025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拌合站现场已停止生产的事实;
证据7.2025年5月21日现场停产照片1份,证明了拌合站现场检查时已停止生产的事实;
证据8.公司提供的项目租赁合同1份,证明了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分公司关系的事实;
证据9.安徽中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总资产评估报告2份,证明了拌合站总投资金额的事实;
证据10.2025年6月11日勘察笔录1份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了评估报告送达公司的事实;
证据11.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为公司主要主管人员的事实;
证据12.《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4.建设项目管理名单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证明了公司应办理环评的类型;
证据15.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5〕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你于2025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条例依据处罚错误,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主体应是建设单位:淮南交控集团有限公司S19淮桐高速公路淮南段,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主体下面的一个客体之一);
2、法律法规、条例依据处罚主体错误,导致处罚依据的条款错误。(淮南交控集团有限公司S19淮桐高速公路淮南段于2022年12月编制了环评影响评价报告书,于12月20日由淮南市生态局予以审批,建设单位环评手续齐全,未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3、淮南交控集团有限公司S19淮桐高速公路淮南段临时拌合站建成后投产前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投入的生产;
4、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建设单位下面的客体之一,为保障客体内施工需要建设的临时工程,完成任务后即可拆除恢复原状。拌合站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办理的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且生产废水均循环使用。故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完成验收后投入生产的,没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
5、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的淮南交控集团有限公司S19淮桐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HTHNU-3标段后,响应当地政府要求积极配合大顺镇成立分公司,为当地税收作出贡献,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当地五保户和困难群众。总体申诉要求:认为贵局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主体错误,处罚条款错误,恳请贵局明查事实撤销处罚决定。
针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经公告后,公开举行听证会,作出以下回复:
1、经查,涉案的拌合站由你公司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义务的直接承担主体是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本案中,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拌合站的实际建设者,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系被处罚对象。因此,认定当事人为行政处罚主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两个独立的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是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后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这是确保环评要求落到实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拌合站投入生产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适用相关条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3、你公司称已组织检查验收合格,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及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能向我局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有效证据材料(如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备案回执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有其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单方面的声称,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验收义务。因此,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4、安徽北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遵守法律是任何市场主体的首要和强制性义务;
5、你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地方发展做出贡献的行为值得肯定,但这与其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不同范畴的问题。行政处罚遵循法定原则,即处罚的种类、幅度均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和违法事实本身。企业的良好社会表现,依法可以作为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不能作为免除其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经集体会商研究决定,对你提出的申请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有关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标准:
我局拟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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