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38号

发布时间:2025-10-13 10:46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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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38号
寿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68****521K(1-1)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涧*镇工业区
法人代表:代**
2024年7月9日,生态环境部夏季大气帮扶督察组对寿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41521682081521K001Y,该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二册,(三)产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栏载明:搅拌机(设施编号MF002)配套袋式除尘器。现场检查时,公司破碎车间建设了1台套搅拌机,现场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废气集中收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粉尘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
2、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隧道窑烟气排放口(DA002)排放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配套双碱法脱硫+湿电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公司隧道窑正在生产,隧道窑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了单碱法脱硫塔+湿电除尘废气处理设施。现场发现,单碱法脱硫塔2台脱硫水泵正在运行,脱硫碱法池进、出口碱液pH值均约为5,但湿式电除尘设施未运行,湿式电除尘控制柜显示电压、电流为零,查阅历史曲线,从7月8日12时22分至现场检查之日,湿式电除尘电流为0;
3、2024年8月1日,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隧道窑烟气排放口(DA002)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手工检测。经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8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G080102)显示,公司隧道窑烟气排放口(DA002)在8月1日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次检测数据分别为:296mg/m3、191 mg/m3、109 mg/m3,均超出公司排放废气二氧化硫的执行标准(100mg/m3),日均折算值为197 mg/m3,超出执行标准9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8月16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公司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7月9日、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开展烟气手工检测等工作的事实;
证据3.2024年7月9日、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询问,确定公司隧道窑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所执行标准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4.2024年8月1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人员现场采样的照片和视频,证明了检测时公司建材项目正常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检测人员现场采样符合检测规范的事实;
证据5.第三方检测公司(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G080102)1份,证明公司隧道窑烟气排放口(DA002)在8月1日的检测数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所执行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6.《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G080102)送达回证,证明了公司确认废气超标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证据9. 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视频。
寿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材项目正常生产时,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隧道窑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所执行排放标准的2项违法行为均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同时,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废气集中收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粉尘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出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并于2025年6月5日提出了延期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经公告后,公开举行听证会。 
经集体会议讨论,你公司积极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第(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有关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以及表19通用裁量表。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3、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废气集中收集设施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元整(328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4328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3日

作者: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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