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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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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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寿市监处罚〔2025〕488号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寿县炎刘镇王雷冷库 |
92340422MA2N3XGQ2G |
王雷 |
2025年7月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寿县炎刘镇王雷冷库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7-3)进行监督抽验。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吡虫啉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中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从当事人处购入,经与当事人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2025年7月3日从寿县炎刘镇供货商处购进的,共购进7.5kg,进价5.6元/kg,售价7元/kg,截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完,实收金额(货值金额)52.5元,违法所得5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 2025年8月7日将抽检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同时当事人于2025年8月7日对上述批次香蕉已采取公告召回,公告期间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香蕉。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123】、【117】的规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2.5元; 二、减轻处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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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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