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68号

发布时间:2025-09-09 08:51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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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468号 寿县安丰镇许记麻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寿县安丰镇许记麻油店 92340422MA2RW9AD42 吴云    2025年6月23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5年6月22日生产经营的芝麻油进行抽检,2025年7月24日我局收到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苯并[a]芘(标准指标≤10ug/kg,实测值16.4u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340400348531137GZ)、《检验报告》(No:2025SP0988)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检验结果及复检、异议办理等事项。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芝麻油。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4年10月14日其自行送检麻油的《检验报告》(No:2024SPW0921),检验结果显示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称6月22日其生产芝麻油时为了麻油的香味更浓郁,将芝麻炒的时间过久,部分芝麻焦糊,废气窜如炒芝麻锅内导致苯并[a]芘超标。当事人2025年6月22日共生产了12斤芝麻油,售价20元/斤,已全部销完,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查明的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在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售出麻油进行召回处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未有消费者对上述芝麻油进行退换货。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苯并[a]芘超标的芝麻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适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减轻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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