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31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寿市监处罚〔2025〕431号 |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寿县万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91340422MAE00UEH2W | 张玉春 | 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31.6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从寿县双桥镇一养殖场采购上述鸡蛋2箱(12板/箱,30只/板),进价150元/箱,未进行进货查验,销售价15元/板,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360元。 另查,当事人首次违法。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减轻处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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