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42号

发布时间:2025-08-14 16:12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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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442号

 

寿县寿春镇仁辉牛肉板面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寿县寿春镇仁辉牛肉板面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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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辉

2025年6月8日,我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称:投诉人2025年6月8日通过淘宝app在“仁辉牛肉板面”花费14元购买了一份板面,食用过程中发现了异物(虫子),商家回复“虫子是青菜里的,可以予以退款处理”,投诉人不认可该答复,当场已经报警到现场拍照留证,现要求商家予以致歉并赔偿1000元,请部门核实处理。

执法人员6月16日予以核实,当事人承认菜品确有虫子,餐费已退款,当事人拒绝投诉人赔偿诉求,并拒绝调解。

经查,当事人是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小餐饮服务者,被投诉食品中的异物来自未洗净的蔬菜。

投诉人在商家优惠后花费17.7元购买牛肉板面一份,香肠一份,加面一份,配送费4.66元,淘宝外卖平台提取佣金1.98元,查明的货值金额13.04元,违法所得11.06元。

 

当事人销售的板面混有异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小餐饮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13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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