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42号
|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
寿县寿春镇仁辉牛肉板面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寿县寿春镇仁辉牛肉板面店 |
92340422MA8NL6N698 |
胡仁辉 |
2025年6月8日,我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称:投诉人2025年6月8日通过淘宝app在“仁辉牛肉板面”花费14元购买了一份板面,食用过程中发现了异物(虫子),商家回复“虫子是青菜里的,可以予以退款处理”,投诉人不认可该答复,当场已经报警到现场拍照留证,现要求商家予以致歉并赔偿1000元,请部门核实处理。 执法人员6月16日予以核实,当事人承认菜品确有虫子,餐费已退款,当事人拒绝投诉人赔偿诉求,并拒绝调解。 经查,当事人是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小餐饮服务者,被投诉食品中的异物来自未洗净的蔬菜。 投诉人在商家优惠后花费17.7元购买牛肉板面一份,香肠一份,加面一份,配送费4.66元,淘宝外卖平台提取佣金1.98元,查明的货值金额13.04元,违法所得11.06元。
|
当事人销售的板面混有异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小餐饮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6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
专题首页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网上办事
依申请公开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