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08-12 08:40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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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32号
吕**:
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1099
住址:安徽省寿县丰庄镇马*村沿岗村民组
根据寿县秸秆禁烧方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年6月9日对寿县丰庄镇马圩村沿岗村民组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在检查时,发现吕**在政府划定禁烧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6月9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6月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政府划定禁烧的区域内焚烧秸秆的事实;
证据3.2025年6月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4.2025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的事实;
证据5.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焚烧照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的事实;
证据6.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整改照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7.《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证据9.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及寿县县委办公室、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秸秆禁烧方案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焚烧秸秆是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的事实;
证据10.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吕**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5〕15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叁拾元(530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2日

作者: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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