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5〕33号

发布时间:2025-08-13 08:42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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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5〕33号
寿县安丰塘镇**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NC3J
经营场所:寿县安丰塘镇井*村孙圩村民组
经营者:陈进玉(3424********0165)
根据投诉举报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年6月5日对寿县安丰塘镇**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养殖场产生的部分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6月9日你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养殖场信息以及经营者、委托人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场的部分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事实;
证据3.2025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场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实;
证据4.2025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确认了你养殖场的部分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及排放时间的事实;
证据5.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沟渠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部分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证据6.2025年6月20日现场整改照片2份,证明了你养殖场已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事实;
证据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养殖场养殖规模及办理环评备案手续的事实;
证据8.《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养殖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证据10.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寿县安丰塘镇**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向寿县安丰塘镇宝成生猪养殖场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5〕13号,告知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寿县安丰塘镇宝成生猪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有关规定。
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
我局决定对寿县安丰塘镇**生猪养殖场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元)。
限寿县安丰塘镇**生猪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寿县安丰塘镇**生猪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3日

作者: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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