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关于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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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人(自然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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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寿)城罚决字〔2025〕第14号 |
滁州**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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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凤 |
该公司所属车辆于2025年3月27日晚21时15分在寿县刘岗镇创业大道与兴业大道交口向南3公里处,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成分为砖渣、水泥灰、塑料袋等固体废弃物,体量为18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1.给予警告;2.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寿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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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县城市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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