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71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71号 |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寿县三觉镇朱玉妞仔乐园母婴用品店 |
92340422MA2NQYN02K |
朱玉 |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三觉镇朱玉妞仔乐园母婴用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绿森牌林牌鳕鱼肝油软胶囊”(国食健注:G20130383,净含量:15g,生产商: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普通食品“酪蛋白锌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净含量:120g,生产商:广东正当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放在同一货架上对外出售。 经查,当事人称因店内重新装修,货品重新上架时不小心将保健食品“绿森牌林牌鳕鱼肝油软胶囊”(国食健注:G20130383,净含量:15g,生产商: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普通食品“酪蛋白锌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净含量:120g,生产商:广东正当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混放销售。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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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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