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84号

发布时间:2024-02-20 16:40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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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 寿市监处罚〔2024〕84号 拒不改正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寿县堰口镇百润发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Q3NPD95 吴益飞     2023年12月21日,本局接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投诉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玉米糁”(经核实食品名称为玉米生,以下称玉米生)。
接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超市内一货柜中投诉人所投诉的玉米生,货柜上该食品对应位置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明有“玉米生”,“3.28”等内容,未见标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从寿县一农副产品店购进上述玉米生,购进后通过散装称重方式销售,销售时未在货柜上或包装袋上标明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因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被本局给予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未在货柜或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拒不改正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时间较短且涉案食品是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
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19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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