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104号

发布时间:2024-02-27 09:51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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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4〕104号

寿县南门口陈东风鸡排店在不具有相应的防尘卫生防护设施下从事小餐饮经营一案

寿县南门口陈东风鸡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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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风

    2024年1月31日,我局接到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内容为:“群众反映,其2024年1月30日下午在寿县古城南门“正新鸡排”店铺购买餐品,发现该店肉制品放置区域脏乱差,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请部门核实处理,谢谢!”。经核实,当事人存在不具有相应的防尘卫生防护设施从事小餐饮经营行为,予以报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对店面进行重新装修时,未将店面西侧展台防尘设施考虑在装修方案,致使该展台上摆放的加工好的肉串无防尘防护。另,当事人所述,其为个人经营自负盈亏,未建账,利润无法计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防尘卫生防护设施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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