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95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95号 |
寿县寿春镇金长寿蛋糕店销售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散装食品一案 |
寿县寿春镇金长寿蛋糕店 |
92340422MA2PM0417G |
刘志英 |
2023 年 12月21日,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 5 瓶巧克力豆进行销售,瓶上未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为查清事实,报请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2023 年 11 月从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以每包45 元价格购进2个品种的“彩虹屋”牌巧克力2包,数量分别为:足球巧克力1包(2.5KJ*6 袋)、小心型巧克力1包(2.5KJ*6 袋), 为方便顾客购买后携带,在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形下,以每瓶10元的价格装瓶作为散装食品销售。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