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08:13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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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3号
李*泽:
公民身份证号:342422196******8058
地址:安徽省寿县双庙集镇**村汪庄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开展大气巡查时,发现李*泽经营的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12月1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执法照片证据;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我局拟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其中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夏涛成               电  话:0554-4032038
地  址:寿县城投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32200


2024年1月26日







作者: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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