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3〕76号

发布时间:2023-12-22 08:46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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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3〕76号
寿县双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93****378(1-1)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窑口镇**路与S203省道交叉口东南侧
法人代表: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对寿县双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增生产线未履行环评审批即投资建设;
2、废气污染设施破损,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17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现场照片及提取单;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有关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及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626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作者: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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