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3〕79号

发布时间:2023-12-22 08:49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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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3〕79号
沈**:
公民身份证号:3412811983*****1417
地址:江苏省兴化市永丰镇**村丰***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对沈**(个人)建设的塑料破碎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沈**(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即投资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8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11月8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执法照片证据;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3〕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 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 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7125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作者: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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