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3〕757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3〕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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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寿县丰庄镇仁标烟酒综合门市部 |
92340422MA2PKK8M8Q |
顾仁标 |
2023年10月27日,寿县丰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顾仁标的陪同下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店内中间货架西侧第四层(自上而下)同时摆放有普通食品“康师傅®绿茶”15瓶和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8瓶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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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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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
作者: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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