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淮南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8 16:57来源: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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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聚焦“守底线、抓发展、促振兴”,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坚决防止出现低收入群体因住房安全问题返贫现象,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三、补助对象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施危房改造。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乡村振兴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四、改造对象申请程序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

五、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各县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统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可再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016年以前实施的危房改造,且符合现行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经鉴定目前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户有意愿进行抗震改造的,可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上述情形,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农房定期体检制度,组织技术人员加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实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做到全面覆盖,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改造后的房屋要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新房建成后旧房要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

七、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

八、做好信访处置工作

要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切实抓好涉及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信访工作,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最大力度化解信访矛盾。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下一步工作打算

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对农村自建房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建立“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抽查、省市监督检查”的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对水灾、台风、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受损房屋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治理相结合,对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要抓紧鉴定,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坚决防止隐患变事故。

文件: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淮建村联〔2023〕41号).pdf

 

 

 

作者: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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