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和宅基地退出相关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破解项目用地瓶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以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国土资〔2017〕40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寿县县委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办〔2018〕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和宅基地退出相关经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经费
1.增减挂项目在获得省政府实施方案批复后,一年半内完成复垦并获得验收批复的项目,在增减挂复垦资金4万元/亩(拨付乡镇3.9万/亩)的基础上,奖励乡镇2万元/亩(拨付乡镇1.9万/亩)。
2.乡镇每年实施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完成300亩以上的,奖励乡镇3万元;实施完成500亩以上的,奖励乡镇5万元;实施完成800亩以上的,奖励乡镇8万元。奖金奖励相关人员,不得平均分配。
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奖励经费
1.乡镇在项目进场施工到通过验收,一个月内完成的,给予复垦资金原有1万元/亩(拨付乡镇0.9万元/亩)的基础上,奖励0.5万元/亩(拨付乡镇0.4万元/亩)。
2.乡镇每年实施完成400亩以上的奖励3万元;实施完成70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施完成1000亩以上的奖励8万元。奖金奖励相关人员,不得平均分配。
三、宅基地退出奖励经费
对符合《中共寿县县委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办〔2018〕33号)中第十一条: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复垦为耕地的,县政府按每亩5万元给予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亩奖励费用。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