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寿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7月25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日
寿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及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设立。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由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县级预算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 。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 由县财政局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每一个县级专项资金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上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切块资金,由县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收到预算指标后的30日内,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履行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程序后,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预算指标加载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报国库集中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对口股室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后补助、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
第十一条 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杠杆作用 。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并对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乡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
第二十条 县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县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县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