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
皖政〔2022〕11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
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有关向基层放权赋能的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执法权限,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一、积极稳妥组织认领承接赋权事项。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按照“基本盘+自选”的方式,在《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确定赋权承接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基本盘内事项由乡镇街道统一承接实施,少数无实际管理对象或长期无办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导目录》中调换相等数量的其他事项。坚持应放尽放、应接尽接,加强人口规模大、经济发达等管理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承接赋权事项。各县(市、区)要组织涉及赋权的县级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无缝衔接、有序运行。
二、提升基层审批服务效能。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乡镇街道认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提高办事便捷度。乡镇街道要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更好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要按照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县级相关部门管辖。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通过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等形式,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坚持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把基层有限的资源配备好,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障基层有足够资源履行执法职责。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保持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稳定,除必要岗位外,应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
五、强化实施工作保障。省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推动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和组建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工作,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指导目录》,积极推进依据人口规模数量、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乡镇街道赋权承接标准,不断提高赋权精准性规范性。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涉及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加强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推动、审核把关;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定期跟踪评估,将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省数据资源(政务服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承接审批事项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政务服务地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调整系统端口和权限,做到“一网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将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及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督促制定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现全链条监管,坚决防止放管脱节、一放了之。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做好赋权承接工作,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赋权承接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开展乡镇街道承接事项运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和《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情况,结合实际调整承接事项;要根据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和赋权承接情况,按照“一乡一策”办法,制定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构建乡镇街道“一目录三清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
按照月收集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年度总结评估和动态调整的要求,省委编办、省司法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配套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情况通报交流,不断深化完善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序号 |
原县级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发展改革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仅限水利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2 |
发展改革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
|
3 |
发展改革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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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展改革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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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展改革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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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展改革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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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
|
8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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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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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除外 |
11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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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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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14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15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16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17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18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19 |
民族宗教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20* |
民政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
21*▲ |
民政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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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民政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
|
23*▲ |
民政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
|
24*▲ |
民政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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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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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
27*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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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29*▲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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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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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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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民政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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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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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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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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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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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3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3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4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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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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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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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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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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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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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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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
4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
4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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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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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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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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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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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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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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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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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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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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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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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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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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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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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
|
64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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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吊销采矿许可证除外 |
66*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
67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
68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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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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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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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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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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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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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75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76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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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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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
79*▲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
80*▲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
81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82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83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84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85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
86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
87 |
自然资源规划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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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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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仅限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90*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
|
91*▲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
92*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
93*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
94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仅限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95*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责令停业、关闭除外 |
96*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
97*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
|
98*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
99*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
|
100*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
101*▲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
|
102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
103 |
交通运输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
104▲ |
交通运输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
105▲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
106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
107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情形除外 |
108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
109▲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10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11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12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
113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14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
115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
116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
117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
118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119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120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121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122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123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
124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125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
126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
127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
128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29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
130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
131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
132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
133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134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
135*▲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
136*▲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
137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138*▲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139*▲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140* |
住房城乡建设 |
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41*▲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
142 |
农业农村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
|
143* |
农业农村 |
其他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
144* |
农业农村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14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14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
14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4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4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5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5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
15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5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5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5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5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5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
15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
15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
16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
16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16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
16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16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16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16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16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6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16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7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7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
17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17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17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17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7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17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17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
17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8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8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8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
18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18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18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
18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
18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
18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8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9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9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9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
19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19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19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
19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
19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
19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9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
20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
20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
20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
20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20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20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206 |
水利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
|
207*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
208*▲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209*▲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210*▲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211*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212*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213*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
214*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
215*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
216*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
217*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
218*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
219*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
220*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
221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222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223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224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225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226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过载吊机船违法过载砂石的处罚 |
1.《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2.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例解释的通知》(水政法〔2002〕399号)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227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228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229*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
230*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
|
231*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32*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33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234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235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36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237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238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239*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
240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
241*▲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
242*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
243*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
244 |
水利 |
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仅赋实施权 |
245* |
水利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仅赋实施权 |
246* |
商务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
247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
248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
249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
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250 |
文化和 旅游 |
其他权力 |
旅游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
|
251▲ |
文化和 旅游 |
其他权力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252 |
文化和 旅游 |
其他权力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253 |
文化和 旅游 |
其他权力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54 |
文化和 旅游 |
其他权力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
255▲ |
文化和 旅游 |
其他权力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
256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257*▲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258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259*▲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260 |
景区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
|
261 |
景区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
|
262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63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64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65*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
266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
267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
268*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
269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
270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
271*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72*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73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74*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275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吊销导游证除外 |
276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277* |
文化和 旅游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
278 |
卫生健康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
|
279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280*▲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281*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282*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283*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284*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 |
285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 |
286*▲ |
应急管理 |
其他权力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现场处理措施 |
287*▲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
288*▲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289*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
290*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 |
|
291*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
292*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
293*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
294*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
295*▲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
296*▲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97*▲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298*▲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
299*▲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
300*▲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01*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
302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
303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
304*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305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
306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
307*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
308*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
309*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10*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11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12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13*▲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
|
314*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
315 |
广电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
316 |
林业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仅限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317* |
林业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
318 |
林业 |
行政确认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
319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
320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
|
321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 |
|
322*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
323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324*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
325*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
326*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
327*▲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2020〕16号) |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28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
329*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
330*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
331*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除外 |
332*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33*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
|
334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吊销狩猎证除外 |
335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
336*▲ |
医保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
|
33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
33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 |
|
33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
|
34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
34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
34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
34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
34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
34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4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34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34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34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
35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35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35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35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
35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35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35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35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
35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35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36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36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36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36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36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36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36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36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36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36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37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37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37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37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
37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37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37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37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37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37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38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
38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8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38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8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8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8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8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8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
38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39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39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9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9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第十八条 |
|
39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39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39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39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39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39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40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40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40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40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
40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0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0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0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40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
|
40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
41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
41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41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1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41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41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41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41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41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41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42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42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42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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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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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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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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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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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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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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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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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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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历史文化名城除外 |
43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历史文化名城除外 |
43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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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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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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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3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3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3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4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4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4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4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4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44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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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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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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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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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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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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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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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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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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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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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城管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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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城管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仅赋实施权 |
457*▲ |
城管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仅赋实施权 |
458*▲ |
城管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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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城管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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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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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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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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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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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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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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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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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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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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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处罚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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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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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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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序号栏中标“*”的,该事项为乡镇基本盘事项;标“▲”的,该事项为街道基本盘事项。
2.本目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至2022年8月31日,若有修订,按照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3.与本目录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一并赋予乡镇街道。
4.本目录中涉及的城管部门事项是按照城管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确定的,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未纳入相对集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确定“原县级实施部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驻皖各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