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政策解读】《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2 15:37 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推进全县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发展,在原《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寿政办秘〔2017105号)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完善,形成《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1023日发布并执行。现将相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办法》修改后的条款按照引大做强、销售业绩、创新争先、人才培育、服务支撑五大板块进行梳理。修改内容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修改和新增条款

第一条: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11日《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电子商务工作有法可依。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对我县电商扶持对象进行了规范表述。

第三条:根据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新增对国际国内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寿县的奖励,目的是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来鼓励国际国内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在寿县落户、集聚和发展。

第四条:在原文第五条基础上修改,删除了原条款中对入驻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园区的电商企业、物流快递企业的奖励。原因:因为对园区建设的投资者已进行了奖励,不再对园区内的电商物流快递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在原文第十六条基础上修改,将原文“仓储物流用房每平方米补助5/月,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改为“仓储物流用房给予其租赁费20%补助”,原因:仓储物流用房租赁费统一补助标准,多租多补,更加合理。增加“仓储物流用房租赁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实现与政府在合同中约定的年财政贡献度、就业、销售额等方面所有条件的,给予其租赁费70%补助”的奖励,但房屋租赁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度。增加原因:有利于引进大型电子商务经营者入驻电商园区,促进电商园区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在原文第三条和第四条基础上修改合并,是对网络销售额进行奖励,随着电商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网络销售难以界定批发和零售,对网络销售额均按统一标准进行奖励。对销售农产品的奖励做了进一步明确,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细化了农产品的购销方式,明确了不同购销方式的奖励标准,激发电商企业销售农产品的积极性,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删除了原条款中对电商企业在乡镇、行政村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奖励。原因:我县在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中,已对建立电子商务站进行了奖励。

第七条:参照市相关政策,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跨境销售,根据企业年度销售额多少,分别给予奖励,以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在原文第六条基础上修改,新增“对年收件量达100万单以上的,另给予奖励10万元” 。原因:加大对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收件的奖励力度,降低县域产品上行的成本,推动县域产品外销。

第九条:在原文第七条基础上修改,新增对获得省、市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和电商服务示范点”奖励的事项。原因:根据省、市对电商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加县级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鼓励镇、村及电商服务点争创示范称号。

第十条:在原文第八条基础上修改,对网络年销售额位列全县前三名的奖励事项修改为对年财政贡献度位列全县前三名的奖励事项。原因:因网络年销售额在本办法有关条款中已经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参照市电商扶持政策,新增对新进及在库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激发企业发展动力。

第十二条:在原文第十条基础上修改,将“给予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改为“按其个人年财政贡献度给予0.1万元至1万元不等奖励”,修改原因:国家规定税收不能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原文第十一条无修改。

第十四条:原文第十二条无修改。

第十五条:新增条款,激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创新发展,通过大赛的平台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进步,营造电商创业氛围,进一步提升我县电商发展的质量。

第十六条:新增条款,支持我县电商品牌建设,提高我县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原文第十三条无修改。

第十八条:在原文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基础上修改合并,并将原文第十五条“佣金”名称进行细化表述,原因:原文两条补助类目相近,均为平台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新增条款,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积极开展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销售的农产品品质。

第二十条:在原文第十九条基础上修改,增加了每年兑现扶持资金的申报时限,原因:有利于该项工作建立常态化机制;增加了对奖补资金5万元以上的进行复审,原因:加大对较大额资金的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在原文第二十条基础上修改,新增本办法所需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二条:在原文第二十一条基础上增加“申报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处罚。原因:加大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惩罚力度。

第二十三条:在原文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基础上修改合并,将原文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负责解释主体由县商务局修改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第二部分:删除原文条款

原文第九条:将原文中对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有较大贡献的机构或个人的奖励内容删除。原因:此条奖励对象不适用本办法,不属于电商扶持对象,应属于招商引资奖励范畴。

原文第十七条:将原文中对于在较大平台上成立店铺给予奖励内容删除。原因:现国内有些较大平台(如拼多多等)企业不用投入就可以注册很多店铺,造成店铺的多少与电商销售额并无多少关系。

原文第十八条:将原文中以自营模式或供货模式入驻较大电商平台给予奖励内容删除。原因: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电商经营模式多种多样,自营模式和供货模式难以界定,且对网络销售额已进行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