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合肥新桥机场S1线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自然资委皖预审〔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1-10-25 22:01 信息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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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合肥新桥机场S1线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合轨〔2021〕26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合肥新桥机场S1线项目(项目代码:2020-340000-53-01-033987)已列入《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发改基础〔2020〕529号)和《长江三角洲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发改基础〔2021〕811号)。项目建设对串联新桥机场与新合肥西站,实现交通一体化,促进都市圈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 340000202100030)。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面积123.6943公顷,其中:农用地81.8687公顷(耕地63.964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0.4782公顷),建设用地41.2989公顷,未利用地0.5267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市域(郊)铁路设计规范》(TB10624-2020)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有0.4158公顷用地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了《关于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补偿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七、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八、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九、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

2021年10月25日

来源:http://zrzyt.ah.gov.cn/public/7021/146160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