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二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其科学性负责。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