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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水产养殖捕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水产养殖捕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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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水产养殖捕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将渔业生产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保障对渔业生产、推广、科研和执法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落实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渔业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履行渔政监督管理职能。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是全县水产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水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水产业发展、组织科技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等工作。

县公安、水利、交通海事、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渔业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规划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寿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5-2035)》,保障水产养殖发展空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擅自将河流、湖泊、水库、坑塘等现状水面的用途调整为其它用途,已经调整的,应有序恢复。

第七条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经属地乡镇和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

第八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集体所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权,按第七条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后可以转让、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出租:

(一)水域和滩涂管辖权有争议的;

(二)违反水产养殖证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因水产养殖规划调整等原因,决定收回养殖水面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出租的。

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权除按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审批外,也可采用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经所在乡镇审查同意、辖区自规所套图审核通过和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可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十条 因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已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应当对持有该水域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补偿。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以调蓄、灌溉为主,兼有水产养殖功能的水域,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县水利局商定最低保鱼水位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水位线以下用水的,须经县政府同意。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水产养殖场申办

第十二条  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河流、水库、湖泊内围堤筑坝。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内违规建设各类水产养殖场。

严格控制网箱、围网投饵及珍珠蚌等高污染养殖,如需养殖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寿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经属地乡镇会审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与村(居)委会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途等),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平台上图备案入库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四条  养殖场应做到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分区管理。水、电、路、渠应符合养殖生产基本需求。养殖水体布局合理、无污染源、水源充足,进排水系独立,池埂要达到防渗、防漏、防坍塌的要求,养殖渔业机械及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配备完善。

从事工厂化养殖的,应确保养殖生产以及水、电、气等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维护运行良好。投饵机、增氧机等机械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水产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管理用房。具有独立分设的兽药和饲料仓库,仓库符合兽药和饲料储备条件,保持清洁整齐、干燥通风。配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

第四章 渔业生产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水产苗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报经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发。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第十八条 从事稻渔综合种养,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8472004 水稻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田间工程符合主养品种对稻渔共生基本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面积的 10%。平原地区水稻亩产≥500 千克,丘陵山区水稻亩产不低于当地水稻平均单产。

第十九条  瓦埠湖、安丰塘、大井水库、花果水库等国有大中型水面应建立完善鱼产力评价体系,发挥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和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发展生态渔业。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落实渔业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制度,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水产品质量抽检、送检以及渔业生产信息采集和疫情流行情况调查、测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官方兽医负责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水产品运输、销售前应进行产地检疫,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水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苗种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和苗种检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 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二十三条  县乡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应当加强对使用药物的指导,需处方用药的应当凭处方购买使用,并做好用药记录。处方药品种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养殖产品在起捕前应当按照休药期的规定停止使用药物。

使用违禁药物的水产品可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渔业生产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渔民)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持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核发的有关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设施,做到持证行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渔业船舶依法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章 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  落实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淮河干流寿县段等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和垂钓。对于其它需要保护的重要河流、湖库、湿地等自然水域实行禁捕和限捕。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瓦埠湖、安丰塘等重要水体银鱼、白米虾、刀鲚、青虾、河蚬等渔业资源重要经济品种的保护。

禁止捕捞、收购、销售不符合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

第三十条 对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本县范围内的重要河流、湖泊,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捕捞限额总量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捕捞许可证。天然水域严禁无证捕捞。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捕捞不能对其他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增殖渔业的捕捞应使用专门的渔具渔法。

禁止使用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淮河)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

第三十四条 在县域内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其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一级水源地管理范围内开展渔事活动。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农业农村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11)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禁止限养区内投肥(粪)投饵养殖及人工种植芡实、菱角等种养殖行为;禁止限养区内围网拦网网箱等养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养殖企业应建设配备符合要求的尾水处理设备和设施。养殖尾水应达标排放,水质指标应符合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厂化养殖应采用过滤、沉淀等物理净化技术和硝化、活性污泥、生物膜法等生物净化技术对尾水进行处理,支持开展循环水养殖。池塘养殖集中区域应集中进行尾水处理,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系统等水净化设施。

第三十八条 过期饲料、药品、池塘淤泥、生活垃圾等实现分类收集,妥善处理,支持综合利用。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养殖水产品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2022)要求,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解决重大水产养殖污染隐患整改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水产养殖捕捞检查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惠渔政策;加强渔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水产养殖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和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协同属地乡镇做好淮河寿县段专业渔民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禁渔区和禁渔期申报、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及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相关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渔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域内渔事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对水产养殖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进行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养殖主体违规使用违禁品行为;负责审批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和船舶登记证等工作;负责落实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负责渔业船舶及其船员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县地方海事及驻寿海事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商渔船防碰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监管执法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养殖场申办及养殖项目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负责监督指导水产养殖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监管执法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协调养殖用水;依法查处破坏防洪堤坝和违规占用河湖岸线的养殖行为;清理取缔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的渔具与养殖设施设备;审批水产养殖场建设涉及的占用水域岸线、水土保持方案和洪评方案;负责做好发包水域的渔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保障渔业生产空间,有序调整恢复已调整为其它用途的养殖水面用途;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证办证套图审核;负责水域滩涂地类性质认定;负责设施渔业用地项目的要素支持保障;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渔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积极支持配合渔政管理和渔业执法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和破坏渔业资源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气象局负责极端恶劣天气预警提示。

县瓦埠湖经济开发管理区负责制定瓦埠湖寿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寿县瓦埠湖渔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秩序管理;负责寿县瓦埠湖渔民管理服务和水产养殖信访投诉、矛盾纠纷化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和海事部门做好渔船和船员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渔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淮南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九大队寿县中队负责清理取缔占用航道的渔具与养殖设施设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商渔船防碰撞安全生产工作。

寿州控股集团负责县域内瓦埠湖、安丰塘等大水面渔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负责推进瓦埠湖、安丰塘等大水面依法开展生态增殖养殖,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稳定池塘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负责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水产品市场供应;做好渔业生产情况调查、统计和报告;

负责本行政区水产品运输、销售前产地检疫。协助支持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渔技队伍的建设。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渔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置水产养殖信访投诉事件和矛盾纠纷

加强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属地渔民管理服务等工作。

按照《寿县乡镇履职事项清单》规定,依据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结合巡河、巡湖每月对所属水域至少开展一次监管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上报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处置。

负责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所属水域涉及非法侵占河湖岸线、养殖尾水违规排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资源保护地、湿地等从事水产养殖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清理、规范和查处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及人员因履职不到位,形成重大舆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利用荒滩、荒水等未利用和低效闲置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活动,鼓励取得集体水域滩涂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享受惠渔政策。鼓励支持开展休闲渔业试点,逐步推动全县休闲渔业有序发展。

第四十四条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渔业绿色发展补助资金,整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对全县范围内养殖单位和个人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养殖基地、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设施渔业和水产加工企业中符合奖补条件的,予以奖补。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项目申报、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十六条  支持养殖单位和个人开展水产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示范基地、数字渔场等现代渔业示范基地创建;支持打造以三品一标为重要内容的渔业品牌;支持水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保险机构扩大水产养殖业保险的险种和范围,支持养殖单位和个人参与投保。

第四十七条  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对全县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养殖模式制定、技术培训、良种引进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