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7 14:24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3年7月14日,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7月26日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电商企业更好理解,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县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办法》,并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局部修订,对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县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近年来国家、省、市相关促进电商发展政策的相继发布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农产品网络销售等相关要求已不能适应电商产业发展需求。为着眼于今后全县电子商务工作发展需要,最大限度利用电子商务新经济手段推动我县经济水平整体发展,县经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淮南市商务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商电商〔2022〕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2-2023年)》(淮府〔2022〕56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寿政〔2023〕10号)等文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过程

县经信局按照县领导要求,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电商政策基础上,于2022年4月组织人员开始文件修订工作。在其过程中,县经信局多次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实地调查走访,了解电商、物流、快递企业当前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原文条款进行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形成修订初稿。2022年12月6日,县经信局书面征求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意见,并针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加以完善,于12月9日提交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征求意见搞。2023年2月16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寿县人民政府网挂网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调整后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法制审查。7月14日,《办法》(送审稿)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6日以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工作目标

《办法》的修订是为了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3条,修订后为2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全面推进电商园区建设。一是修订了涉及对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相关表述和要求,明确对园区投资方的奖补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为基数。二是修订了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入驻协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给予其办公用房或仓储物流用房(含冷库)租赁费奖补的范围,明确办公用房(非配套服务企业)租赁面积每平方年度交易额低于0.5万元,不得享受房屋租金补贴,避免出现长期无经营活动占用办公用房的企业,造成资源浪费。三是新增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配套服务的经营者,对其网络费、电费给予奖补的条款,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园区电商产业集聚效益,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

(二)强化电子商务人才培育。一是把好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奖补条件,明确主管部门审查责任。二是修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引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端运营人才、技术核心人员,按其个人对地方年度财政贡献度给予奖补范围,明确最高可奖补金额。三是明确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吸纳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给予培训费用奖补上限。四是对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明确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补助标准。

(三)提升电商经营主体运营能力。一是提高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奖补的门槛,明确由50万元以上增加到100万元以上。同时增加了对限上企业奖补资金,以激励达到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限上企业。二是修订了销售本地农产品给予其网络销售额奖补条件,明确销售本地农产品要求。三是随着电商产业发展,物流快递单量迅速增加,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园区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年收件量达由100万单以上修订为150万单。四是随着目前直播电商蓬勃发展,特别对农村产品的销售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为形成产业聚集、加快培育我县本土网红,增强我县农村产品网络知名度,降低企业开展直播电商前期成本。新增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投资建设设施设备费用的奖补条款,明确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注意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失信经营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与县内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认定将追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申报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单位:寿县“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54-4100151   0554-41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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