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621

 

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皖农建〔2019153号)、《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农〔20205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全县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本县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申报、论证、实施、初步验收、日常监管、检查与评价,提出农田建设项目调整、终止的意见,组织编制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项目工程移交,落实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责任。县财政局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足额配套等工作;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上图入库、新增耕地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围绕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市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县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规划衔接。编制完成的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入库项目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测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机构承担,按照农田建设标准体系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安排和工作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县级初步设计文本内容、图册、概算等进行专家评审。县级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完成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成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专家评审和批复。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市级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对初步设计文本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地理信息坐标等内容,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项目应按照市级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工程质量标准,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可以是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建设乡镇或具备法人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应当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明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实施程序等内容。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先建后补申请、项目计划管理、签订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建设、中介项目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和拨付资金申请等内容。

县农业农村局也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管理理念和方式,与项目区乡镇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双业主管理协议,健全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标准,着力提升管理体系和管理现代化水平。

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项目区乡镇对照双业主管理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推动农田地块小变大、短变长、陡变平、弯变直和互联互通,切实改善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提高农机适应性。对标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字综合配套方针,统筹推进水利化、机械化、便民化、产业化、生态化、长效化六化建设。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或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谁终止的原则,项目调整或终止由项目区乡镇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农业农村局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发生变化。项目调整或终止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区乡镇、第三方验收单位等六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乡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结合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项目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