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4 11:54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3年7月21日,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寿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寿政办[202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引导被征收人通过从市场上购买到优质商品房,改善居住环境,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论证过程

2022年12月初起草了《寿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草案)》。2022年12月13日,县城区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寿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讨论会,并公开征求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等13家单位意见、建议。2022年12月29日,县城区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召开《寿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风险等级C级,在可控范围内2023年1月9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县城市建设工作例会,听取县房产中心关于《寿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起草、论证及条款内容情况汇报。会议原则同意,要求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随后,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办法起草情况汇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我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上会稿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7月21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一)房票安置奖励。确定使用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奖励,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房票安置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12个月。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交房奖等补偿款,确定使用房票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是否计入房票金额,对计入房票的给予10%的奖励,不计入房票的不予奖励。

(二)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及计算。房票票面金额主要为被征收人的可补偿面积市场评估价值和奖励计算出的金额。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交房奖等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决定是否计入房票。

(三)房票购房入学规定。可凭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商品住宅房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商品住宅房交付前,保留原学区入学资格。

(四)房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规程: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向被征收人发放对应补偿金额的房票。二是持票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房源,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一是房票实行实名制,只限持票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房票,持票人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少于房票载明金额的90%。二是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领取之日起开始。持票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安置,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票结算。一是房票载明金额低于购买商品房销售总价款的,应全额使用房票。商品房总价款超出房票载明金额的,由持票人自行负担。二是房票载明金额使用达到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载明金额仍有剩余的,可申请领取房票余款。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现房结算时,按房票使用金额100%拨付手续。期房结算时,首次按房票使用金额的80%拨付,余款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拨付。

(六)房票房源管理。拟同意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按程序确定后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申请调整销售价格的,需在12个月后向领导小组提出。

四、适用范围

因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寿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适用本暂行办法,济开发区范围内,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中心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县政府批准,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六、相关问题解答

(一)房票的有效期为多久?

房票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计算。

(二)房票是否允许转让?

房票实行实名制,持票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只限持票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房票。

(三)房票可购买哪些房源?如何知晓允许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

房票持票人可购买商品房(含住宅房、非住宅房),不能购买二手房。凡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确定后,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相关房源信息,被征收人可关注县政府网站。

(四)房票载明金额使用上有哪些要求?

持票人持房票购房时,房票载明金额低于购房总价款时应全额使用。房票载明金额高于购房总价款时应确保房票载明金额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五)房票持票人购买商品房时使用房票载明金额达到90%及以上,剩余部分如何结算?

持票人购买商品房时,房票载明金额使用达到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载明金额仍有剩余的,持票人可凭房票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使用金额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房票余款。

(六)持房票购房时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源有异议的,如何解决?

因列入房票房源允许同时对市场销售,所以持票人到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时,房源是动态的。如持票人认为已销售的房源存在虚假销售的,可向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持票人。

(七)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较大,补偿价值较高,能否同时选择房票及其它安置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同时选择房票及其它安置补偿方式。

七、保障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三方协议,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三方协议约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终止该企业未销售房源作为房票房源,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4-4021273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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