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73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742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整体规划,有序推进。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将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自我审查工作由其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提交审议。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主体

以县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在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将送审稿及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县发改委(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部门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部门负责自我审查工作;多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自我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四)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推进程序

(一)审查增量。201771日起,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

(二)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2017年底前,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相关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实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发改委(物价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具体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二)制定实施细则。县发改委(物价局)、县法制办、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三)强化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县发改委(物价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培训。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 寿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20171010日  


附件1

寿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特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协作,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落实国家、省和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我县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

(四)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委(物价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委、县地税局、县国税局、人行寿县支行、县金融办等23家单位组成。

县发改委(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发改委(物价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县发改委(物价局)要会同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填表时间: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内容摘要

(清理理由)

处理方式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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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1.类别指地方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2.内容摘要(清理理由)是指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关内容。3.处理方式一栏填写已修改已废止,并填写完成时间。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