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8月3日
寿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 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共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 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护坡、交通标志及安保设施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
(一)编制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 县交通局的职责
(一)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验收标准、奖惩办法及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等;
(二)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协调落实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筹集资金解决县道管理养护资金缺口。
第六条 县乡公路管理局的职责
(一) 指导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工作机制,确定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及职责范围;
(二) 指导监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 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兑现养护补助资金;
(四) 制定、收集、整理和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统计报表,拟定养护建议计划等;
(五)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建立专项科目, 保证乡村公路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上报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上级审计及监督;
(六) 负责县道和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
(七)按照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组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考核办法;
(二)指导督促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依法管理路产路权;
(三)宣传发动群众爱路护路,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 编制上报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复的日常养护计划明确沿线村组职责;
(二) 落实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加强日常养护人员管
(三) 负责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四)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考核,定期发放养护人员工资,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
(五)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县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物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的养护工程资金;
(二) 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 运用“ 一事一议”政策筹集的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
(四)村民投工投劳、社会捐资及其它。
第十条 经县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建设,且 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通村公路和水利部门实施的撤退道路,养护 资金补助标准:按每公里每年2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养 护人员经费按1700元/年 · 公里; 乡镇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按200 元/年 · 公里;农村公路中小修保养工程按400元/年 · 公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中的县道养护资金标准,按照《关于农村公路管理 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2008〕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考核办法及检查结果,分季度同比例拨付养护人员经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及中小修保养工程经费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设在县乡公路管理局,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管理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县农村公路资 金使用情况,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对上级补助的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按照县乡公路管理局明确的养护责任,每年年底前由责任单位编制下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并报县乡公路
管理局审核汇总。县乡公路管理局编制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建 议计划并报县交通局批准,按批准的日常养护计划及责任范围,落实养护任务,由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采取聘用人员、组建养护伍等方式进行,确保全面养护农村公路,道路始终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
第五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对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可由指定的养护责任人作为兼职路政员开展路政巡查。涉及路政案件的,由县交通局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不得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 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 用边沟排污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八条 确因施工或需要挖掘、占用乡村道路及附属设施 的,应事先得到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公路技术标准负责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乡村道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应事先得到县及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公路技
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在乡村道路沿线规划和新建小城镇或集中居住 区,应选择在道路一侧进行,房屋等建(构)筑物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严禁在农村公路上私自设卡、收费、罚款。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养护工作不到位,养护措施不落实,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乡镇,扣减养护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寿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2、《寿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细则》
附1:
寿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确保农 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J073-96) 及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JTJ075-94)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农村道路养护。养护按工程性质、 规模、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四类。
(一) 小修保养工程。 对管养范围内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二) 中修工程。 对管养范围内公路及其工程设施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
(三) 大修工程。 对管养范围内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较大损坏。 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 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改建,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四) 改善工程。 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 重需要而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二、 养护质量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 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力争达到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 一)路基养护。 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路肩无堆积物、坑槽、沉陷、缺口;横超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定;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刷、无缺口;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排水通畅完好。
(二) 路面养护。 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清洁干净,及时 扫除路面尘土、杂物;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排水畅通、路面无堆积物、无积水。
(三) 桥涵养护。 桥涵结构完整、牢固,无安全隐患;桥面 无沉陷、坑槽、跳车;桥涵洞身、栏杆、翼墙、涵底、进出水口、护坡完好,无堵塞、冲刷,水流顺畅,发现问题及时修补。
(四) 沿线设施养护。 道路标志标牌、警示标志、限载墩设置齐全、稳固。
(五) 绿化养护。 公路绿化养护修剪符合技术要求,无缺 株、死树、树木倾斜;无病害,行道树每年按时刷白,整齐规范;加强绿化管理,确保良好的路容路貌。
附2
寿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提高道路养护质 量,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提升农村公路通达能力,服务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考核范围纳入我县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补助的公路,经县村村通水泥路 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建设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村村通水泥路工程 和水利部门实施的撤退道路(不含街道、县工业园区道路、其它专用道路)。砂石路暂不纳入专项养护补助范围。
二、 检查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 硬件质量
1、路面:路面平整,整洁干净;2、 路基构造物:边沟通畅、无坍塌,边坡顺适,路肩整齐,无堆积物;3、 桥涵:构造完整,水流畅通,无安全隐患;4、 交通工程:标志、标牌设置齐全,安全警示设施齐全;5、 绿化:配套完整。
(二)软件质量
1、成立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在岗在位,分工明确,具有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
2、 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3、 配备专兼职且能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
4、 确定专门的管护单位、人员和机具。
三、 质量等级与标准验收养护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全面达到本办法以上检查考核内容与要求;
2、 合格:无行车安全隐患,路面整洁,路况一般;
3、 不合格:桥涵存在安全隐患,路面病害较多,且未采取措施进行修补。
四、 质量等级评定
1、 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以乡镇为单位,采取综合评定的办法;
2、各乡镇的道路养护质量评定,以公里为单位;
3、 优良:道路养护质量达合格等级的里程占该乡镇确认的道路养护总里程的85%(含85%)以上。
4、合格:路养护质量达合格等级的里程占该乡镇确认的道路养护总里程的70%(含70%)以上。
5、不合格:道路养护质量达合格等级的里程只占该乡镇确认的道路养护总里程的70%(不含70%)以下。
五、 验收方式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组从有关单位抽调技术、财务人员,组 成考核小组,按月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里程不 得少于总养护里程的10%,并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分季度予以通报。
六、 奖励与处罚年终,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组根据平时考核成绩进行汇总, 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后进单位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