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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22日县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216  

 

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寿县古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古城墙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城墙,包括现存城墙、城门、城楼、瓮城、涵闸、雉堞、射孔、护城河、护城河内滩地、城内外护城设施和附属物。

寿县古城墙的保护范围:城墙内侧内环路外延10米,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堤埂的区域;四隅水体;以东、西、南、北城门内城门为中心,160米为半径的区域。

寿县古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城墙内侧保护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城墙外侧护城河外堤埂外扩200米(与邻近的道路、田埂、水渠等取齐)以内的区域。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永久性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三条  寿县古城墙及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寿县古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寿县人民政府成立古城墙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寿县文物管理局,在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寿县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寿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寿县古城墙保护总体规划》。

   《寿县古城墙保护总体规划》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七条  寿县古城墙的维护和修缮必须依据历史资料,并经文物保护专家论证。修缮要保持原来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和建筑风格。

第八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寿县古城墙的行为:

(一)破坏古城墙上的各种历史文物和建筑及各类城墙附属物。

(二)挖掘古城墙的砖石(包括泊岸)、测量标志和各类保护设施。

(三)在古城墙随意张贴、涂鸦、刻画和在古城墙内坡上耕种、放牧、遛狗、铲草皮、取土、挖坑打洞、盖房搭棚、挖坡筑路、葬坟等。

(四)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任意砍伐林木、破坏草皮等。

(五)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杂物,向护城河排放污水,未经批准在滩地和护城河内修筑拦水坝、码头、船闸、桥、路、泵房、管道等。

(六)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堆放、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

(七)未经批准在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道、架设通讯电力线路、修路建桥等。

(八)其他可能损害古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寿县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拆除,禁止新建任何与古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二)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翻建、改建和扩建;不利于古城墙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严重危及古城墙安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十条  在寿县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应当与古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寿县古城墙的使用由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逐步实施。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古城墙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非公益性活动。

需要利用寿县古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寿县古城墙的维修和保护经费,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古城墙的使用收入资金。

(四)古城墙保护基金。

(五)其他可筹措资金。

寿县古城墙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寿县古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寿县古城墙的行为。

对在寿县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修复和维护寿县古城墙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要贡献或者发明创造的。

(二)为修复和保护寿县古城墙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水务、林业、渔业、交通、旅游、城管执法、房产、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拍摄活动,对古城墙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寿县古城墙保护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寿县人民政府200211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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