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2日
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先规划,后复垦;
二、自愿、合法、有偿、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四、统筹安排、规范操作;
五、优先实施整村推进项目。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成立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领导组。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工作宣传发动、项目选址申报、建构筑物与附着物调查、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施工质量、资金安排、拆迁补偿和权属调整等,具体落实项目实施任务,保证项目顺利通过上级验收。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决算审计制等制度。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选址审核、测量、规划设计、组卷报批,资金拨付,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配合上级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复垦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七条 县政府依据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分解项目区任务,原则上每个乡镇每年实施增减挂复垦项目不低于150亩。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土地资源现状和有关资料,选择复垦项目位置。项目区复垦地块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实地地物地貌特征、正射影像图(航片)上均为村庄或工矿等建设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整村推进的项目安置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项目区的申报,须经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同意拆迁、复垦,否
则不得纳入项目拆旧复垦区。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乡镇上报经审核通过的复垦区,安排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测量、规划设计,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配合乡镇、编制单位做好项目区范围线的确定,测量和成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复垦项目区地面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要由两名以上调查员签字,并由被拆迁户签字认可。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结果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第十二条 符合宅基地申报条件需要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美丽乡村规划实行集中安置,安置用地按项目建新区报批,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贯彻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统建多层、高层住宅进行安置,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拆旧区复垦费用
2019年前(含2019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按6万元/亩标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乡镇复垦费用5.7万元/亩,由乡镇包干使用。包干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工程预算审计、土地复垦、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按市自然资源局竣工验收批文面积计算。
二、勘测、规划设计、验收等费用,按1500元/亩标准拨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项目获得验收后,按照1000元/亩拨付乡镇作为工作经费,按500元/亩拨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工作经费。
2020年以后(含2020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按8万元/亩标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乡镇复垦费用7.7万元/亩,由乡镇包干使用。包干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工程预算审计、土地复垦、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验收批文面积计算。
二、勘测、规划设计、验收等费用,按1500元/亩标准拨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项目获得验收后,按照1000元/亩拨付乡镇作为工作经费,按500元/亩拨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经审计超过本办法规定费用标准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乡镇提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项目建新和拆旧区的工作,编制拆旧区复垦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规划,按程序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复垦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工期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归还周转指标期限,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履行招投标相关规定。
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标准补偿,如出台新的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由乡镇打卡发放到户。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省政府下达增减挂项目面积向县政府申请复垦资金,县政府足额保障。
一、2019年前(含2019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干费用按6万元/亩标准执行。其中乡镇包干费按5.7万元/亩,按项目启动时2万元/亩、完成拆迁任务进入施工阶段1.7万元/亩、项目完成县级初验合格后1万元/亩、获得市自然资源局竣工验收批文1万元/亩四次拨付。
二、2020年后(含2020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干费用按8万元/亩标准执行。其中乡镇包干费按7.7万元/亩,按项目启动时2.5万元/亩、完成拆迁任务进入施工阶段2.2万元/亩、项目完成县级初验合格后1.5万元/亩、获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验收批文1.5万元/亩四次拨付。
三、复垦资金拨付乡镇,由乡镇负责管理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承担项目建设的乡镇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准备好以下验收资料:
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工程审计报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书、任务委托书等;
五、土地权属调整和拆迁补偿资料;
六、项目实施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在项目自验后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级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工程管护协议,严禁在复垦的耕地上建设和撂荒。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呈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此项工作纳入县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县政府每年下达各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复垦任务,年终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县政府对考评结果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和县直单位予以表彰。对年度计划未完成、考评结果后一名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责令其限期完成项目实施任务,并暂停其下一年度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确需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域内购买。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效能办、县政府督查室配合县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跟踪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在省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任务的,按照市自然资源局验收批文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对应增减挂钩指标的10%,奖励给项目实施乡镇用于本乡镇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也可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4号)在本县域内流转。乡镇超额完成下达任务的按1000元/亩追加乡镇工作经费,按500元/亩追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正在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行蓄洪区居民迁建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已发涉及增减挂钩工作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组
组 长:岳 锐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春华 县委办副主任
陆 涛 县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王永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赵成凤 县财政局局长
徐佩连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姜 国 县水利局局长
陶 杰 县审计局局长
吴作谦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江 洪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
张友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 磊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永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友彬同志、王磊同志任副主任。
领导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