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6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21〕4号)精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事项范围
1.梳理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对本乡镇、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适用条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认真评估,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2.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县本级目录清单需要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向县司法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县司法局审核后,由相关行政机关公布实施,并将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备案,由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工作流程
4.编制事项清单。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对照省直、市直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证明材料“能减则减、主动核查”的原则,在本乡镇、本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的基础上,确定可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科学编制并公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应当经本乡镇、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诺事项要通过请示上级部门、召开论证会等方式慎重确定。
5.制作格式文本。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制作并公示告知承诺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6.完善办事指南。各乡镇、各部门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的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
(三)强化监管与防范
7.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建设。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9.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10.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乡镇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细化方案。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
(二)公布目录清单。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乡镇、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
(三)制发文本材料。各乡镇、各部门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
(四)开展督促检查。通过浏览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乡镇、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告知承诺目录清单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4月21日报县司法局备案。各乡镇、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模板)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模板)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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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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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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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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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