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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引江济淮寿县段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引江济淮寿县段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221  


引江济淮寿县段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引江济淮寿县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占地区域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控制人口迁入的通知》(皖政秘〔2015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795)、《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以及我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及房屋搬迁期限

土地征收:按照省、市、县引江办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工作部署,以不影响工程建设为前提,适时启动土地报批、征地及房屋搬迁工作。房屋搬迁:自土地报批及征地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二、征地拆迁范围

征地界限、地类和数量以引江济淮寿县段工程施工红线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基础,经项目法人(监督评估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共同确认。靠近征地红线外的房屋是否列入拆迁补偿范围,由县引江办与属地乡镇按照不影响工程建设和沿线景观、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原则,与项目法人(监督评估单位)商榷后确定,并书面告知乡镇或县征迁机构。

三、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一)土地补偿面积以勘测定界实测面积为准。征地红线外无法耕种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属地政府与项目法人(监督评估单位)商定后确定具体补偿事宜。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设计文件中分户清册为基础,以属地乡镇或县征迁机构、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被拆迁户共同实地清点丈量,登记造册签字,经市、县引江办和项目法人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在林地中套(间)种作物或在耕地、菜地中植树的,从其价格高类或主作物类进行补偿,低类或次作物不另行计算补偿费用。

(四)征地红线外的房屋如需搬迁,只对房屋补偿,土地不予补偿,仍归原使用者使用。

(五)因施工需要水渠、道路临时改道的,由乡镇、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现场确认,采取据实造价、一事一议。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795)、《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710号)规定执行。

(四)杆线迁移补偿标准。杆线的迁移由杆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量特别大的可编制迁移预算方案,报经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审核确认,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包干协议。

五、临时用地审批和补偿

取弃土、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分别由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属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皖政〔201524号文规定的年产值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寿春镇、八公山乡、寿西湖农场年产值1800元,双桥镇、窑口镇、堰口镇、安丰镇、三觉镇、炎刘镇、小甸镇年产值1750元,保义镇、茶庵镇、双庙集镇、瓦埠镇、大顺镇年产值1650元,陶店乡年产值1600元)。地上有房屋等附着物的,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年租金自临时用地行为开始,至土地复垦经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止。临时用地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续办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省政府新调整的年产值标准支付年租金。临时用地年租金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收取,并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临时用地由项目法人(监督评估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被拆迁户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自愿搬迁,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并签订安置协议的,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815)、《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寿政〔200838)、《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办〔20166号)、《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寿政办〔20178号)等规定执行。

(二)其他乡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其他乡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实行货币补偿、划地安置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后决定采取统一建房或分散建房方式予以安置。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

被征收户与属地乡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支付补偿款的70%;余款在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清理完毕,经业主单位和属地乡镇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

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

征地补偿款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产权人)所有,补偿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所有者(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八、补偿资金管理使用

(一)征地补偿资金由县引江办负责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支付、决算审计,严禁截留、挪用。

(二)属地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资金支付审核把关工作。资金支付实行报账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引江办与县财政局商定。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及附着物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县征迁所负责;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房屋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均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九、其它

(一)被征迁户在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按规定拆除房屋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项目沿线有关乡镇要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成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抽调精干人员组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组,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县引江办负责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征迁补偿具体问题,负责统一管理和拨付(支付)征迁费用,负责与省、市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协调、衔接相关工作。属地乡镇负责辖区内征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具体事务,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安全、矛盾纠纷调处,并维护施工秩序,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瓦埠湖开发区、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在县引江办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和推进引江济淮寿县段征迁和工程建设。

(三)依法推进,严格奖惩。被征迁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登记,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征迁。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由所在乡镇及村负责做好解释与协调工作;对无理取闹、敲诈勒索、阻碍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任务的县引江办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引江办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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