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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71  

 

寿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合理调整被拆迁人相关利益,进一步提高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效率,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关于印发寿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815号)、《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寿政〔200838号)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寿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或征收项目实施前采取自愿搬迁的项目。

二、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分为统建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人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且属于第二次拆迁的,也可以选择参照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法房屋按照1:1实行产权调换。

(一)统建安置。统建安置仍按照《关于印发寿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815号)、《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寿政〔20083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安置。比照统建安置政策,按照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政府安置房指导价(超购价)3725/平方米(均价),结合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以现金(转账)形式直接补偿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房安置。

三、有关政策

(一)征收公告(自愿搬迁方案)期满前,女方已妊娠的(凭属地计生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按房屋重置价的1.5倍增购35平方米以内(含)的安置房。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业家庭人口,在征收公告(自愿搬迁方案)发布前已登记结婚具备分户条件的,可享受户增购优惠政策。婚嫁后,未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住房,有生产、生活设施的常住户,经镇村审查后,可享受户增购优惠政策。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至征收公告(自愿搬迁方案)发布时未生育二孩的,照顾增购1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按房屋重置价1.5倍结算。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照顾增购10平方米的安置房,按房屋重置价1.5倍结算。

(四)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凭证明材料照顾增购10平方米的安置房,按房屋重置价1.5倍结算。

(五)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人口,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后予以安置。

四、奖励部分

(一)依法征迁

1)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应安置面积按政府指导价3725/平方米的20%给予奖励。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人5平方米安置面积奖励,奖励面积按安置房重置价结算。

3)设立签订安置协议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签订安置协议的,给予拆迁房屋的可补偿面积300/平方米奖励。

(二)自愿搬迁

1)依法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提出自愿搬迁申请,选择货币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应安置面积按政府指导价3725/平方米的35%给予奖励(非住宅的,按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选择统建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人10平方米安置面积奖励,奖励面积按安置房重置价结算。

2)设立自愿搬迁交房奖励。被征收人提出自愿搬迁申请,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给予自愿搬迁房屋的可补偿面积200/平方米奖励。

3)设立签订安置协议奖励。被征收人自愿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签订安置协议的,给予自愿搬迁房屋的可补偿面积300/平方米奖励。

五、被拆迁的房屋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评估

(一)拆迁房屋的评估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按《关于印发寿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0815号)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征收人提出自愿搬迁申请,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和属地政府共同从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

(二)设备、设施的评估

对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评估费用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承担,费用列入房屋拆迁成本。

六、临时过渡费、装饰装潢过渡期补助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过渡费

拆迁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约定期限内的据实结算,超出过渡期仍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过渡费。

(二)装饰装潢过渡期补助费

统建安置的安置房正式交付使用时,县征迁机构应按原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装饰装潢过渡期补助费。

(三)搬迁费

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的,安置房正式交付使用时,县征迁机构应当按原协议标准增付一次搬迁费。

七、迁移坟墓补助费

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迁移坟墓的,在《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的标准基础上另增加每冢坟3000元的移坟补助。

八、各有关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县重点项目征迁工作如期完成,对采取自愿搬迁的项目,自愿搬迁方案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本方案施行前已发布的征收公告或已采取自愿搬迁的,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方案为准。《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寿政办〔20166号)、《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寿政办〔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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