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城管局领导李劲松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03-17 11:19信息来源: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促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近日,寿县人民政府印发《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寿政〔2022〕12号),日前,县城管局党组成员、分管领导李劲松接受媒体专访,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1:我县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是什么?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寿政202212号)规定征收。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问2:我县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是什么?如何征收?
    答:寿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按实际用水吨量计征,具体标准是:1.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2.非居民用水0.20元/吨,其中: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3.特种用水0.15元/吨。
    以上随水计征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随水费一并代征收取。
    问3:现行《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变化有哪些?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答现行新办法除延续了2019年以来居民自来水用户随水费代征的标准与模式外,将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也纳入了随水费代征。
    新老政策在两个层面衔接,即:居民自来水用户继续沿用原老办法的标准与模式,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按照现行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随水费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4: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是如何监督管理的?
    答:县财政、审计、发改、城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征管。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将征收和使用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问4: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如何处理?
    答: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税务部门按规定催缴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提交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党组:公示一下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感谢大家的关注!

解读单位:县城管局

解读人:李劲松

联系电话:0554-3123289

互联网邮箱:4020539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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