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10:15信息来源: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3日


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9〕110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收集至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保洁、运输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和市城管局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进行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缴费单位自行申报、委托代收和委托代征等征收方式。

第八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具体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

2.非居民用水0.20元/吨,其中: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3.特种用水0.15元/吨。

随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二)将生活垃圾自行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点的,免收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只计征集中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做好相关特殊群体减免工作。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每户每月可向供水企业申请享受0.75元的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一)县税务局与委托的代征单位签订《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协议》,做到规范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代征手续费按照5%的标准,每年根据代征单位实际代征入库数额,由县税务局提请县财政局、县城管局集中审核并按年拨付给代征单位。

(四)县财政、审计、发改、城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和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原《寿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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