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口镇2022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2-05-04 09:32信息来源:寿县窑口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 监督渠道
1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请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3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4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8个工作日 窑口镇学区管理中心 0554-4429000
5 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7天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 教师资格申请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个工作日 窑口镇学区管理中心 0554-4429000
7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8 新生儿重名查询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9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办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0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0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1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2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9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4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5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6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7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3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8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项第六条 3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9 兴办敬老院、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0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文化站 0554-4429000
20 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 0554-4429000
21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22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 8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23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24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25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26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6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2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28 残疾人医疗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29 自然灾害救助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20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3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每年发布时间为主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31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 7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32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33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 0554-4429000
34 防洪教育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35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农技站 0554-4429000
36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林业站 0554-4429000
37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林业站 0554-4429000
38 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39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40 设施农业建设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41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畜牧站 0554-4429000
42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畜牧站 0554-4429000
43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服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畜牧站 0554-4429000
44 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畜牧站 0554-4429000
45 节水抗旱知识宣传,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46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畜牧站 0554-4429000
47 粮食补贴资金分解发放(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 《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7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38号)
15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农技站 0554-4429000
48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3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49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 0554-4429000
50 农业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农技站 0554-4429000
51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经发办 0554-4429000
52 农机购置补贴申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农机站 0554-4429000
5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54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6〕51号):二、重点工作:(一)确定培训对象。1.职业农民培训。培训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农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委确定的程序择优确定。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农技站 0554-4429000
55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8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56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57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第十一条;《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 3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58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党建办、民政所 0554-4429000
59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 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0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1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2 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文明办 0554-4429000
63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 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4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3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5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经发办 0554-4429000
66 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服务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8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7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第十五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安监办 0554-4429000
68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69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 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70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综治办 0554-4429000
71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 2个工作日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72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安监办 0554-4429000
73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74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75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76 刑事代理援助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77 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 0554-4429000
78 协助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 0554-4429000
79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经发办 0554-4429000
80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服务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文明办 0554-4429000
81 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 0554-4429000
82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安监办 0554-4429000
83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即时办理 窑口镇中心校 0554-4429000
8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85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 8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86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签订及转报服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 2个工作日 国土中心所 0554-4429000
87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即时办理 窑口镇中心校 0554-4429000
88 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武办 0554-4429000
89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妇联会 0554-4429000
90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0个工作日,加快15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91 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92 家庭立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93 分户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94 死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人民政府、业务机关有关规定。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95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林业站 0554-4429000
96 户口迁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97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林业站 0554-4429000
98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林业站 0554-4429000
99 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7月31日修改)第十七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林业站 0554-4429000
100 离退休回原籍落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地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镇)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01 离婚户口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02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4个工作日 住建中心所 0554-4429000
103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04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30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05 户主变更服务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06 补录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30个工作日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07 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108 代拟法律文书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109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110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即时办理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111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即时办理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112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即时办理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113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司法所 0554-4429000
114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 即时办理 国土中心所 0554-4429000
11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即时办理 窑口镇中小学校 0554-4429000
116 乡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个工作日 窑口镇水利站 0554-4429000
117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 1个工作日 窑口镇文化站 0554-4429000
118 贫困学生助学金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即时办理 窑口镇中小学校 0554-4429000
119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中小学校 0554-4429000
120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即时办理 窑口镇中小学校 0554-4429000
121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中小学校 0554-4429000
122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 8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文化站 0554-4429000
123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4-4429000
124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 1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25 健康教育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4-4429000
126 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4-4429000
127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4-4429000
128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4-4429000
129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4-4429000
130 儿童健康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4-4429000
131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3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2.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退休的,或城市无用工单位的其他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0周岁比照退休执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4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转报 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5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 8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1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7 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8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39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1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0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请转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8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1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2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3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4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5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4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6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7 计划生育药具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48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14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15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转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全文;《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皖编办〔2009〕58号) 1个工作日 安丰塘卫生院、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51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52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554-4429000
153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 《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皖人口发〔2009〕3号)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54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55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窑口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0554-4429000
156 食品安全宣传周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经发办 0554-4429000
157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0554-4429000
158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59 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六十三条;《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160 社会保障卡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人社所 0554-4429000
161 村村通广播建设、维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43号 窑口镇人民政府文化站 0554-4429000
162 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窑口镇人民政府文化站 0554-4429000
163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164 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条 即时办理 窑口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0554-4429000
165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 1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所 0554-4429000
166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 1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所 0554-4429000
167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信访办 0554-4429000
168 办理群众来信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信访办 0554-4429000
169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信访办 0554-4429000
170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 0554-4429000
171 致富带头人培训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2号)全文。 2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 0554-4429000
172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审核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8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残联、民政所 0554-4429000
173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受理审核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8个工作日 窑口镇残联、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7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残联、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75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残联、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76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 10个工作日 窑口镇残联、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77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8个工作日 窑口镇残联、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0554-4429000
178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号)第十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财政所 0554-4429000
179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初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8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2011〕2387号)第七条 6个工作日 窑口镇财政所 0554-4429000
180 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档案室 0554-4429000
181 档案资料查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第十五条 1个工作日 窑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档案室 0554-4429000
182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即时办理 窑口镇派出所户籍室 0554-4429000
183 预防接种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即时办理 窑口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 0554-4429000
184 农村危房改造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即时办理 窑口镇建设所 0554-44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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