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600元/人提高到671元/人。
1.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71元。
2.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420元提高到450元;二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30元提高到360元;三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10元。
以上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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