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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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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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寿市监处罚〔2025〕531号 |
寿县窑口镇孟令杰烟花爆竹零售专营店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案 |
寿县窑口镇孟令杰烟花爆竹零售专营店 |
92340422MA2WAWRT0X |
孟令杰 |
2025年10月16日,寿县窑口镇孟令杰烟花爆竹零售专营店经营者孟令杰来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查询,该专营店未按规定报送2020、2021、2022、2023、2024年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登记办理了寿县窑口镇孟令杰烟花爆竹零售专营店《营业执照》,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0、2021、2022、2023、2024年的年度报告。当事人陈述称对法律规定不是很懂,烟花爆竹生意只是附带经营,生意不景气,就忘记报送2020至2024年年度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案发后能主动补报2020至2024年年度报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号)第八条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31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