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34号

发布时间:2025-11-04 16:25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2025534

 

寿县张李乡金仿家用电器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

寿县张李乡金仿家用电器门市部

92340422MA2PHYEAXG

王金仿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东部货架发现有2台标称“万美达”牌家用燃气灶具,其中单灶具1台,标签信息为: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M117,执行标准:GB16410-2020、GB30720-2014,生产日期:2021年08月,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喜厨卫电器厂,地址:佛山市容桂镇华口工业区;双灶具1台,标签信息为: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S1015,执行标准:GB16410-2020、GB30720-2014,生产日期:2021年08月,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喜厨卫电器厂,地址:佛山市容桂镇华口工业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燃气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燃气灶具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燃气灶具是2021年寿县一家供货商上门送货,共购进2台,其中单灶具1台,进价为40元/台,售价为50元/台;双灶具1台,进件为130元/台,售价为140元/台。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

二、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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