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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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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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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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张李乡金仿家用电器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
寿县张李乡金仿家用电器门市部 |
92340422MA2PHYEAXG |
王金仿 |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东部货架发现有2台标称“万美达”牌家用燃气灶具,其中单灶具1台,标签信息为: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M117,执行标准:GB16410-2020、GB30720-2014,生产日期:2021年08月,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喜厨卫电器厂,地址:佛山市容桂镇华口工业区;双灶具1台,标签信息为: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S1015,执行标准:GB16410-2020、GB30720-2014,生产日期:2021年08月,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喜厨卫电器厂,地址:佛山市容桂镇华口工业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燃气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燃气灶具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燃气灶具是2021年寿县一家供货商上门送货,共购进2台,其中单灶具1台,进价为40元/台,售价为50元/台;双灶具1台,进件为130元/台,售价为140元/台。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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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 二、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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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