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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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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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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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迎河镇添添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 |
寿县迎河镇添添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92340422MADGQY7E97 |
张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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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东部货架发现有4根标称“凯圣优品”牌燃气连接管,外包装标签信息为:名称:燃气连接管,产品型号:K-600,执行标准:GB/T16288-2008,生产厂家:东阳市凯圣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小商品工业区,委托生产商:中山市樟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第一工业区孖桥边,主体材质:PVC、AA级软管;燃气连接管内标签信息为:名称:ZHANYAN樟檐,标准为:GB29993-2013,生产厂家:中山市樟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三年2023;不符合《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41317-2024)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燃气连接管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燃气软管是山东临沂供货商物流发送的,共购进4根,进价为7元/根,售价为10元/根。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40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4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 二、罚款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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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