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65号

发布时间:2025-09-08 09:42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5〕465号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寿县小甸镇董政东风食品商店 92340422MA2PHYDU78 董政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上述批号食品是当事人2025年8月2日销售给客户曹某义,产品数量为120盒,售价2元/盒,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后,联系客户曹某义,共计召回涉案产品4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步步糕食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系《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涉案货值金额低,当事人积极召回涉案产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综合裁量,本局现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系《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综合裁量,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步步糕空包装盒2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三、处罚款1000元。
   共计罚没款124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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