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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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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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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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寿春镇乐滋乐味面包店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案 |
寿县寿春镇乐滋乐味面包店 |
92340422MAED5YAN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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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虹 |
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投诉称,于当事人位于寿县正豪时代广场“爱家超市”经营店铺购买的西点蛋糕无产品信息,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店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冷藏柜中摆放有蛋糕西点等食品,冷藏柜上只展示有“本柜产品为现烤…,此柜台商品生产日期6.24保质期3天”的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为查清事实,报请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其寿县正豪时代广场“爱家超市”店铺所售西点蛋糕等食品,是其寿县寿春镇东津大道爱家购物广场内开设的寿县寿春镇百滋百味烘焙店制作后,自己使用车辆转运至寿县正豪时代广场“爱家超市”进行销售,其东津大道购物广场内开设的门店,办理有《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备案编号:CY34042220250129,经营项目:热食类制售,截止案发,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金额127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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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为散装食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另: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未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非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17】(一)及【125】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273.50元,处1000元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32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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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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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